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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对执政者的劝言  

  佛世和今天一样,也有不以正义治理国家的元首。人民受到压榨、掠夺、虐待与迫害、苛捐杂税、酷刑峻法。佛对这种不人道的措施,深感悲悯。《法句经》觉音疏中记载著说,他因此转而研究开明政府的问题。他的见地,必须与当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背景一起考虑,才能体会其意义。他使人了解一个政府的首脑人物们——君主、部长以及行政官吏们——如果腐败不公,则整个国家亦随之腐化堕落而失去快乐。一个快乐的国家,必须有一个公正的政府。这样一个公正廉明的政府如何能实现,在《佛本生经》﹝注九﹞里的十王法(国王的十种职责)经Dasa-raja-dhamma Sutta中,佛曾作过解释。

  当然,古代的‘国王’一词,在今天应当用‘政府’一词来代替。因此,‘十王法’可适用于今日的一切政府官员,例如国家的元首、部长、政界领袖、立法及行政官吏等。

  十王法中的第一法条是豪爽、慷慨、慈善。执政的人,不可贪著财产,应当为了人民的福利而散财。

  第二:须有高尚的道德品性。绝不可杀生、欺诈、偷盗、剥削他人、邪淫、妄语及饮酒。也就是说,他最低限度必须能严守居士的五戒。

  第三: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,准备放弃一切个人的安乐、名声,乃至生命。

  第四:诚实正直。执行职务的时候,必须不畏强梁,不徇私情,正心诚意,对人民无惘无欺。

  第五:仁慈温厚,性情和煦。

  第六:习惯节约,生活简单,不耽奢华,克己端严。

  第七:无嗔无恚,亦无怨毒。不怀芥蒂,不念旧恶。

  第八:不尚暴力。不但本身不肯伤害他人,并应尽力提倡和平,阻遏战争以及一切运用暴力毁伤生命之举措。

  第九:忍耐、自制、宽容、谅解。必须能够忍受困苦艰辛、讥刺横辱,不生嗔怒。

  第十:不为反逆梗阻之事。就是说,不做违反人民意愿之事,不梗阻任何有利人民的措施。换言之,治理人民,应与人民和谐相处。﹝注十﹞

  一国当政之人,如果具备有上述的德性,不用说,这国家一定是快乐的。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乌托邦,因为在印度过去的时代中,就曾有过如阿输迦(阿育王)的国王,完全以前开的法条为其立国之本。

摘自《佛陀的启示》  返回目录

 



 
 

2002年12月第一版|无了居士}2014年5月第四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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